兰同学
A企业从关联企业B那里无偿借入资金,问题:在增值税角度,因发生在关联企业间,免增值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角度,B的借出行为是否要视同销售,是否要确认利息收入?
展开兰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
(一)增值税处理
资金借贷行为属于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
A企业从关联企业B那里无偿借入资金不是属于公益事业,也不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的行为,应计缴增值税。如果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征收率是3%。如果AB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能构成“统借统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祝学习愉快,如有问题欢迎随时与老师沟通交流呀,继续加油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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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这个题目划分的金融资产是债权投资,我们每年计提利息时候做的会计分录是: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其中应收利息的金额是按照
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同学说的没错,借款利息费用这块按照关联方的规定计算。希望能帮助同学理解,加油~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因为这个利息还没有收到,所以卖的时候需要把这个应收利息结转掉。祝学习愉快
孳息主要产生于原物,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一般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利息产生于资金向外借出,来源于资金借入方使用该笔资金而获得收益的一部分,如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