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同学

在企业所得税角度B的借出行为是否要视同销售,是否要确认利息收入?

A企业从关联企业B那里无偿借入资金,问题:在增值税角度,因发生在关联企业间,免增值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角度,B的借出行为是否要视同销售,是否要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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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兰同学 的提问 2021-07-31 21:49:00 阅读704

兰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 

(一)增值税处理
资金借贷行为属于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

A企业从关联企业B那里无偿借入资金不是属于公益事业,也不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的行为,应计缴增值税。如果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征收率是3%。如果AB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能构成“统借统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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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同学
哪里可以查到视同销售是否要确认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胡老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是看你利润表里面的利润来计提
B同学
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程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0号第二条: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R同学
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张老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k同学
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A老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hellip&hellip   (二)用于交际应酬;&hellip&hellip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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