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同学

A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不属于土增的征税范围吗?

请问老师,根据土增的定义判断,A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个是不属于土增的征税范围吗?只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展开
来自 夏同学 的提问 2021-09-24 11:38:34 阅读357

夏同学:

亲爱的同学,你好,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A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展开
原创声明:本问答内容由高顿学员及老师原创,任何个人和或机构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载或大段引用用于商业用途!部分内容由用户自主上传,未做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提供相关证据并反馈至邮箱:fankui@gaodun.com ,工作人员会在4个工作日回复,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其他回答
想同学
转让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赵老师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位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法规并未限制转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不缴土地增值税。因此,我们理解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也应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银同学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当缴纳契税吗
罗老师

契税由产权承受方缴纳的。

契税

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汀同学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 )
吴老师
错误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如无转让收入,则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欢迎使用高顿问答平台
选择感兴趣的项目
找到您想看的问答
金融类
ACCA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期货从业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基金从业
国内证书
CPA
会计从业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
其它
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