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同学
确定追索对象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这个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是个什么情况?不理解。
展开晓同学:
同学你好,一般来说最早的出票人也会持票,也就是持票人。此时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出票人会把票据转让给其他人,此时其他人就成了持票人。
如果最后转来转去票据又背书回到了出票人手上,此时的出票人又成了持票人,那么该出票人对先前背书转让整个过程中的前手均无追索权(毕竟出票人是最终冤大头,此时追索到底就是追索自己)
展开晓同学:
前面的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情况已经明白了,后面的如果对之前的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话,是不是就是会追到自己头上来?所以不能对其前手行使?
展开晓同学:
同学你好,这个背书的过程如果我们假设为:A——B——C——D——A
假如最后D没有转让给A,那么D可以对他的前手追索,直至追索到A头上;
现在D已经转让给A了,那么他的前手D、C、B只要都消极对待,A最后就只能找到自己了,因此此时A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没有实际意义。
换个角度来说,此时对A客观上没有带来任何收益或损失,银行存款没有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A实质上既不会有资金给付义务也没有收款权利(自己给自己),A也不应当具有追索的权利。
展开晓同学:
也就是说,他拿到这张票,什么也做不了,仅仅持有而已,既没有付款的义务,也没有收款的权利,可以这样理解吧?谢谢老师不厌其烦地回答我的问题。
展开晓同学:
没关系的,期待知识是好事儿,不好意思这次回复慢了点哦
同学可能没用过支票,一般都是准备好了一沓空的,然后自己开出来签字盖章转让给他人,相当于付款的意思
最后转到自己手上了,除非是取现或不同银行账户,不然是没有意义的,给银行后相当于让银行从自己的账户转给自己的账户。
展开晓同学:
谢谢,已经清楚了
展开晓同学:
不客气,加油~
老师
老师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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