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同学

确定追索对象时,票据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是个什么情况?

确定追索对象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这个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是个什么情况?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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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晓同学 的提问 2021-10-05 07:49:48 阅读780

晓同学:

同学你好,一般来说最早的出票人也会持票,也就是持票人。此时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出票人会把票据转让给其他人,此时其他人就成了持票人。

如果最后转来转去票据又背书回到了出票人手上,此时的出票人又成了持票人,那么该出票人对先前背书转让整个过程中的前手均无追索权(毕竟出票人是最终冤大头,此时追索到底就是追索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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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同学:

前面的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情况已经明白了,后面的如果对之前的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话,是不是就是会追到自己头上来?所以不能对其前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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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同学:

同学你好,这个背书的过程如果我们假设为:A——B——C——D——A

假如最后D没有转让给A,那么D可以对他的前手追索,直至追索到A头上;

现在D已经转让给A了,那么他的前手D、C、B只要都消极对待,A最后就只能找到自己了,因此此时A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没有实际意义。

换个角度来说,此时对A客观上没有带来任何收益或损失,银行存款没有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A实质上既不会有资金给付义务也没有收款权利(自己给自己),A也不应当具有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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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同学:

也就是说,他拿到这张票,什么也做不了,仅仅持有而已,既没有付款的义务,也没有收款的权利,可以这样理解吧?谢谢老师不厌其烦地回答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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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同学:

没关系的,期待知识是好事儿,不好意思这次回复慢了点哦

同学可能没用过支票,一般都是准备好了一沓空的,然后自己开出来签字盖章转让给他人,相当于付款的意思

最后转到自己手上了,除非是取现或不同银行账户,不然是没有意义的,给银行后相当于让银行从自己的账户转给自己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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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同学:

谢谢,已经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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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同学:

不客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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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耿同学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为什么这么规定
K老师
票据关系最终的债务人是出票人,因此,出票人追索权没有任何意义。同样,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已经丧失了票据权利,只能被追索而不能享有追索权。
C同学
追索权与再追索权时效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追索出票人、承兑人,为什么啊?
吴老师
你好 因为追索和再追索的时效是六个月和三个月, 但是对于这个出票人和承兑人,他们的时效是两年,所以单列了
理同学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为什么不包括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
敖老师
您好,同学,您是不是混淆了概念,你提到的是对前手的追索权,前手是不包括出票人的,这是两个不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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