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学
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1月20日钱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卖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 买方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 问: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展开王晴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中买方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注会宝宝-是这样的子啊
买方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卖方后履行义务。当后履行义务一方(本题的卖方)有教材P82业(不安抗辩权)事项时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也就是买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卖方提供了担保,买方应当履行义务。
如果:卖方未在合理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担保,买方可以中止合同。
所以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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