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同学

无权处分的,取得人不是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吗?

无权处分的,取得人不是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吗?为什么答案中说能行使出质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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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丹同学 的提问 2021-11-04 22:42:18 阅读392

丹丹同学,你好,关于无权处分的,取得人不是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吗?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无权权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就可以善意取得,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以上是关于权益,无权处分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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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同学:

善意取得的条件中不就是要求是有权处理吗?既然甲是无权处理,为什么丙还能善意取得?还是没有想明白,请老师再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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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丹同学,你好,关于无权处分的,取得人不是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吗? 我的回答如下

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是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如果处分人有处分权,比如张三有一辆车,张三把车卖给李四,这时张三是有权处分,李四直接正常交易取得车的所有权,根本没必要考虑善意取得。再比如张三把租来的车卖给李四,张三没有处分权,张三是无权处分,这时,车到底属于还是不属于李四,就需要用到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李四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对价购入车辆,且车已经交付给李四,那么李四就善意取得了车的所有权,所以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时,物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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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白同学
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与无权处分 的善意取得
宁老师
所有权一定是要保护的,不管是谁有什么的所有权。
这里的问题不是谁的所有权应该得到保护,而是谁取得了所有权。
《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指的是债权合同的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标的物交付(转移占有)或者登记了,那么,只要受让人是善意无过失的,那么受让人就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这里面,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他物权)只能依照侵权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是损害赔偿,但不能追及致物的所在要求返还,因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和终局地取得了对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已经丧失了对物的权利,因而不能通过物上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J同学
物权中的不动产能不能善意取得
宋老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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