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学

这个题目因为甲无权处分,所以丁不能取得质权呢?

这个题目,为什么丁不能取得质权呢?因为甲无权处分吗?但是已经交付给丁了啊?没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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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杨同学 的提问 2021-12-22 22:37:43 阅读678

杨同学:

设立质权,属一处分行为,处分人须有处分权。这题中甲并未完全支付购买价款,未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出质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丁也无法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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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同学:

但是这个小题,又选择了D。丁善意取得质权。到底丁取得了没,有没有质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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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同学:

这题是改编过的,有点瑕疵。原题丁是不取得质权的,解析比较牵强。按照新的规定,我觉得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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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同学
质权人因质权取得出质人的出质物的时候,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还是仅仅只是质权。换个说法,就是质权人可以
B老师
仅享有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质权人可以从变卖质物价金中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V同学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内予以处分
郑老师
2年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吖同学
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出让标的物。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然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中包括无权处分的行为。怎么区分呢?
杨老师
我认为无权处分的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赋予了权利人以追认全和拒绝权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同时《物权法》基于维护交易稳定与安全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看成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即如果行为既符合无权处分,但同时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就可以此为抗辩,权利人就不能再行使权利否认无权处分人行为的效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权利人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以此保护权利人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我是这样认为的,有不对的地方希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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