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同学
老师,这个解析不是说视同销售主体不包括自然人吗?为什么个人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使用不视同销售,个人无偿将房屋赠送给他人就要视同销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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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同学:
努力的同学你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货物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仅从这一条款的规定即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种:一种是单位,一种是个体工商业户,其间并没有将“其他个人”纳入其中。而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其他个人,即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个人,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2. 但全面增值税后,个人间无偿赠送行为并非全部排除在增值税视同销售之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以及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等时,均须视同销售。
因此两种情况需要分别记忆。
希望解答对你有所帮助,继续加油呀!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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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学员: 你好! 税法教材428页原文表述如下: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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