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同学
张三把设备租给李四,李四没有经过张三的同意就把这个设备卖掉,卖给王五,如果王五是善意的第三人,李四和王五的买卖合同生效,设备转移;张三找李四赔偿这个设备的款项;如果王五不是善意的第三人,那么李四和王五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到底最后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有张三决定。 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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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同学,你好,关于据通用合同条款,“效力待定”出现在哪些情况下呢?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同学可能没有把物权与债权分开
如果王五不是善意的第三人,那么李四和王五的买卖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B选项也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也不会出现同学说的“效力待定”
B选项说的“撤销”是“合同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同学不用弄混了
继续坚持学习喔~~~胜利的曙光就要来临啦!!!
以上是关于款,通用合同条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乐同学:
老师,您的意思是说:”王五是不是善意的第三人,那么李四和王五的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那么效力待定是怎么回事呢?老师举个例题
展开乐观同学,你好,关于据通用合同条款,“效力待定”出现在哪些情况下呢?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效力待定”出现在“(1)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2)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
同学看一下这个表格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继续加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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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乐同学:
我记得老师上课举得例题:效力待定的例题:张三把设备租给李四,李四没有经过张三的同意就把这个设备卖掉,卖给王五,如果王五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李四和王五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到底最后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有张三决定。
展开乐观同学,你好,关于据通用合同条款,“效力待定”出现在哪些情况下呢?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无权处分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此类合同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即为有效,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时,物权行为生效。
(这个考点中级、cpa、税务师有所出入,有争议,同学不要纠结哈)
这样说好理解吗~
每天保持学习,保持进步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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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法条有:
1、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内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容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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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