咻同学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增值税的3%即征即退,这里不能享受吗?

老师,我想问一下本道题,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增值税的3%即征即退,这里不能享受吗?能具体写一下这道题的解题步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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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咻同学 的提问 2021-11-20 11:14:16 阅读727

咻同学:

同学,你好:

你掌握得很好哈~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销售额的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业务(1)中,销售软件产品应纳税额=260*13%=33.8

                      销售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260*3%=7.8              

          实际税负33.8超过了销售额3% 的部分=33.8-7.8=26,这26万是即征即退的,所以企业实际缴纳就只有7.8万。

          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应纳增值税=35*6%=2.1万

  业务(1)合计应纳增值税=7.8+2.1=9.9万元。 

第一小问的答案中忽略了这个税收优惠,我会报勘误组核实哈。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祝学习快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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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B同学
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吗
张老师

双软认定(软件产品)    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双软认定(软件企业)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N同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怎么享受
胡老师
据《财政部 国家税来务总局关于自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朗同学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问题?
沈老师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上海软件企业在杭州设立的分公司,目前主要经营项目为销售总公司的软件产品,此软件产品有上海的软件产品证书,著作权证书,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问题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货物。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照上述条款规定,上海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杭州分公司用于销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对于杭州分公司来说,判定为从上海总公司购进后再销售行为,由于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软件产品的退税优惠,因此杭州分公司销售上海总公司生产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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