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同学

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都是合同成立,登记对抗吗?

请问老师,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都是合同成立,登记对抗吗?这里为什么排除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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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夏同学 的提问 2021-11-22 16:39:41 阅读678

夏了夏天同学,你好,关于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都是合同成立,登记对抗吗?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生效。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以上是关于权益,地役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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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亚同学
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什么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要件?
老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 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所以说该经营权无需登记生效。
徐同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吴老师

  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其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未经髓记,不生效力。二是登记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也可有效成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同时,为了进一步确认和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利,对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稷证,并进行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生效,除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在通常情况下,与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本法对承包合同的生效作出的规定与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前提。同时,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经营权即设立虽为特例,但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一是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熟悉,承包的地块人所共知,能够起到相应的公示作用。二是承包证书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往往滞后于承包合同的签订,不能因此而否定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造册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地向承包人颁发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A同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登记也可对抗第三人(物权法127); 那为什么土
C老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登记也可对抗第三人,那是土地承包有合同就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村里一般签订合同就生效了。登记只是一个公示作用,你如果把别人的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人家拿着合同就可以推翻,这就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如果不登记就会造成一房二卖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不登记当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了,登记了就可以。
好好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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