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同学

计算土地使用税时不考虑实际拥有月份吗?

请问老师,计算土地使用税时不考虑实际拥有月份吗

来自 夏同学 的提问 2021-12-05 21:15:01 阅读549

夏同学:

要考虑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次月开始征收,这里是19年12月入账,所以2020年时整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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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素同学
土地使用税到底是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交还是实际使用人交
S老师
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交。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 ”中的“不在”现实中主要体现在房屋土地出租给某公司办公、生产。找不到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向实际使用人征缴
阮同学
土地使用税需考虑不可售面积吗
汤老师
需要。
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后,换算成土地占用面积,对于未出售的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面积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直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后,土地使用税才不征。
客同学
买房能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吗?
张老师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两者的区别:两者的权属不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作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但我国实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证上载明的使用终止日期一到,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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