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同学

用益物权,独立物权如何理解?

用益物权,独立物权如何理解

来自 淡同学 的提问 2021-12-22 23:10:05 阅读626

淡同学:

勤奋且爱思考的同学,你好呀: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独立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和独立物权有什么关系呢?除了地役权以外的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是独立物权。

 

希望能对同学有所帮助,继续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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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同学:

不好意思,老师,我还是想不通 用益物权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动产和不动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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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同学:

同学,你好。不是的。我们国家有四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都是属于不动产哈~ 继续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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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z同学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这段话是啥意思没理解
黄老师
后面一句就是对前面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的解释啊,就是说可以只单独享有用益物权,而不需要你拥有这个物的所有权等其他权利
雨同学
为什么地役权,担保物权没有独立物权?怎么理解?
吴老师
你好,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神同学
如何理解物权>债权?
黄老师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 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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