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同学
老师你好,请问,企业A投标企业B的某个项目,支出了保证金,现在B退回保证金本金和保证金产生的利息,A公司需要给B公司开具利息收入的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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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是不用开票的。
希望对你有用~
T同学:
对于支出利息的那一方记入财务费用是吗,对于收到利息的那一方记入营业外收入是吗
展开T同学:
投标的A企业,支付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保证金部分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利息部分(和存银行收到利息原理是一致的):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对于招标B企业,收到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保证金在银行生息也计入其他应付款(因为如果招标不成这笔利息本来就不属于招标企业,应当一起退还),退还保证金+利息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发行股票取得的价款是不能算作收入的,要作为股本,相当于购买者对公司的投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祝你顺利通过考试!
罗老师
老师已回答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同学理解正确,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到你,继续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