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同学

质押合同已签,动产未交付,此时,质押合同有效,质权未设立,那么质押权人有什么权利?

老师,质押合同已签,动产未交付,此时,质押合同有效,质权未设立,那么质押权人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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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孙同学 的提问 2022-01-05 23:09:18 阅读637

孙同学:

爱思考(⑉°з°)-♡的宝宝,你好~ 

质押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但是动产未交付,质权未设立,此时权利受侵害的一方可以采取别的途径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例如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可能就要按照《民法典》里面与订立合同相关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等。

老师这样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喔~接下来也要继续加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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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S同学
没有签订质押合同但已经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吗
C老师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一般动产做抵押的,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但如果不登记,则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动产比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等其他法律允许的财产。
旺同学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a) 质押合同成立时 (b) 质押合同登记时 (c)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d) 质
吴老师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有效。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訁同学
质权中关于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质押权成立的区分
张老师
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质押权成立)是不同的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淆。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定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原因应当与结果相分离;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重在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设定则重在增强公信效力,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完成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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