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同学:
爱思考(⑉°з°)-♡的宝宝,你好~
外购的水泥发生非正常损失,水泥发生非正常损失后期是无法进行销售的,也就不属于视同销售来计算对应的销项税额,且购进的水泥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不可以扣除的。
老师这样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喔~接下来也要继续加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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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选项不懂。融资性售后回租这块一直很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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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考(⑉°з°)-♡的宝宝,你好~
①同学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
例如:甲企业最近缺钱,想卖一台价值500万的机器,于是就找到乙企业,乙企业花500万买下来后,甲企业因为企业经营需要,再按年60万的价款从乙企业进行租回。原本可能50万每年的租金,甲企业就花了60万每年的租金。此时甲乙之间的行为就构成融资性售后回租,因为实质是乙企业给甲企业提供的是一种融资行为。
②此时甲企业作为出卖方,也作为承租方;乙企业作为买方,也作为出租方。
③在增值税里面,这种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的机器的销售行为不进行征收增值税,据就是题目所说的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只对这种实质上的融资行为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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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问题】
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ldquo非正常损失&rdquo,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ldquo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rdquo和&ldquo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dquo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是按照物资或者产品的账面价值计入在建工程中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这个问题和刚才那个一样,刚才那个题目老师给你回答了,你可以先看一下,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提出的哦。祝你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