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同学
老师,请教一下,我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将商票已背书给下家,现在出票方拒付了,下家同时向我方和出票方行使了追索权,我方又起诉了出票方,我在填下家追索权清偿表的金额是按实际金额填写,还是为0
展开心儿乐了(亚丽)同学,你好,关于同时向我方和出票方行使了追索权,填下家追索权清偿表是按实际金额填,还是为0?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还是按照实际金额来,因为现在还没有人实际承担了责任,所以前手都有义务赔偿~
同学可以详细的看看下面的讲解: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权人偿还了应付的债务之后,依法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与普通追索权的条件相同,所持票据必须背书连续,而且未超过《票据法》对行使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我国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规定如此短的时效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再追索权人尽快行使再追索权,减少票据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时间,从而保证整个票据市场的有效流通和稳定。行使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对其后手履行了其所负的票据债务,并依法取回票据,从而处于持票人的地位。
在选择再追索对象的范围上,再追索权人只能向其前手债务人要求偿还所负债务。当存在多个前手时,再追索权人于追索权人一样,可以自由选择向哪一位前手进行追索,也可以同时向剩余的所有前手进行追索。当其中一位前手履行了再追索义务后,再追索权人的再追索权利就已经实现了,对其来说再追索程序结束。因此,已实现再追索权利的持票人应该交出票据,以便履行再追索义务的被追索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或者使票据关系归于消灭。
希望以上回复能帮助你理解,如有疑问,我们继续沟通,加油~
以上是关于发票,票据追索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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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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