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同学

同县市两个机构之间货物移动不视同销售,总机构需缴纳增值税吗?

请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 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已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项出现一项缴纳增值税,两项都未发生,是否意味着货物并没有销售,那么总机构缴纳增值税的依据是什么,仅仅是货物移动了?如果同一县市的两个机构之间货物移动不视同销售,那么总机构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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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恩同学 的提问 2019-01-04 00:57:12 阅读1150

恩赐解脱丶同学,你好,关于同县市两个机构之间货物移动不视同销售,总机构需缴纳增值税吗?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已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只要一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另一个机构,是用于销售的用途,那么在移送时就视同销售,做相关税务处理。如果不是“用于销售”,即不满足两项条件,才由总机构缴纳。

如果同一县市的两个机构之间货物移动,那么不属于视同销售,谁销售谁交税。

祝学习愉快哦~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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