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学
老师,在汇票的权利证明的效力里面,“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这句话怎么理解啊?
展开二木同学,你好,关于“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我的回答如下
你好,同学
举个例子吧,这样会比较好理解。甲为了支付欠乙的货款,给乙开具了一张汇票,记载乙为收款人,然后乙租了丙的房子作为厂房,为了支付租金,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在汇票的背面记载收款人为丙,之后丙的财务人员丁为了偿还欠戊的货款,冒充丙公司在背后签章,记载被背书人为戊将票据转让给戊,然后戊拿着票据去找付款人付款了。在本题中,丙之前的签章都是有效的,但是丁在没有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下,冒用丙的名义进行背书转让,虽然此时丁是没有票据权利的,但是戊仍旧可以拿着汇票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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