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同学
老师您好,请问函证决策考虑的因素中,应当考虑函证程序针对的认定,函证程序针对不同的认定,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是不同的。比如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可能为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权利和义务认定提供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什么不能为应收账款的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提供证据?金额一致,应该可以为准确性提供证据,又如被询证者已宣告破产,那不是也应该可以为计价和分摊认定提供证据吗?谢谢老师的回复。
展开DASIS同学,你好,关于为什么不能为应收账款的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提供证据啊?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应收账款的“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强调的是期末账上的“金额”,这个主要影响因素是“期末坏账的计提金额是否准确”,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获取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表,去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坏账计提是否符合规定。函证不能为该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祝学习愉快~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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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