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同学
请问老师:强制要约收购中的豁免申请,‘一般程序’的第二条[挽救] 与 ‘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第一条[战略投资者],感觉有点类似,请老师帮助区分一下,请尽量说的通俗一点,最好可以各举个例子,谢谢
展开月下同学,你好,关于一般程序的挽救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战略投资者区别是啥?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一般程序中,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财务困难导致,收购人收购是通过重组方案。免于提出豁免申请中,投资者取得定向增发的新股,这种情况下说明该上市公司是值得投资者投资的,也就是说该上市公司未处于财务困难状态。比如,如果A上市公司濒于破产,申请重组,收购人B通过该重组方案持有A公司权益30%及以上,同意3年不转让,就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如果A公司没有处于财务困难状态,投资者认为能投资它,就增持该上市公司新发行的新股,导致超30%,如果承诺3年不转让,也可以免于提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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