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学

对方税收居民可享受税收协定不缴纳个税,还要计算公式做什么?

在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中,境内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以及后续这一节其他表述中,既然对方税收居民可享受税收协定不缴纳个税,那还要计算公式做什么?可不缴纳个税是不是就结束了不需要知道计算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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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杨同学 的提问 2019-07-21 16:18:01 阅读438

杨良炳同学,你好,关于对方税收居民可享受税收协定不缴纳个税,还要计算公式做什么? 我的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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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同学
非居民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叶老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十五、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赵同学
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张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全文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本办法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点同学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什么手续?
熊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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