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吗?

老师,红色标出,62题我觉得D的分析不对,分析说丁之情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我觉得是因为乙有权处分,所以不构成丁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乙无权处分。所以丁不是善意取得质权。老师看看是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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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王同学 的提问 2019-10-20 16:18:45 阅读589

王瑞同学,你好,关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吗? 我的回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故受让人取得机动车时,“善意”、“合理对价”、“交付及登记”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这里其实就差登记 这个要件。

以上是关于权益,处分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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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乐同学
《物权法》中,按物权的客体可将物权分为哪些种类无处分权人将物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符合哪些情形取
韩老师
物权分类体系如下(1)自物权,即所有权(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典权、采矿权,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类物权,即占有。依照权利客体分类的话,即动产、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三类。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指的是“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1,处分人系无权处分2,第三人善意(不知其属于无权处分)3,第三人已经取得物权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4,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爱同学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A老师
(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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