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同学

破产债权的变价方案是一定要有结果的吗?

请问为什么C错?


来自 J同学 的提问 2019-11-05 11:30:38 阅读294

Julia左同学,你好,关于破产债权的变价方案是一定要有结果的吗? 我的回答如下

准税务师,您好!

重整计划法院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是一定要有结果的。而且重整这里是批准不是裁定,所以C是错的。

祝您在2019年税务师考试必胜,继续加油啊!


以上是关于权益,破产债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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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夏同学
破产重整债权调整方案法规是如何规定破产债权的
王老师
重整计划应就债权债务偿还的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债务清偿的期限。债务清偿期限在债的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重整程序中它除具有一般民法上的意义外,更有诉讼法的效力。若重整债务人提前对部分重整债权人清偿的,为法律所禁止,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优惠。若不按计划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的,则构成对计划的违反,是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故重整计划应对之明确规定。
(2)债务履行担保。这里所指的担保并非指以重整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而是指其他第三人为重整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重整计划应明确规定提供担保的人及担保权的内容。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应当明确清偿资金的来源。
(3)债务偿还条件。重整计划规定对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应当平等,但在不同性质及不同种类的债权之间,在不妨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有所差别。
蓝同学
破产案件中有抵押权的债权是否自破产申请受
A老师
不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但不构成破产财产,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应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别除权的实质是基于该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随时对别除权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别权人可以通过个别的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行使,并不是说权利人可以不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在别除权标的物仍然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的情形下,别除权人行使权利的相对人为破产管理人。
L同学
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的重整方案是按人数还是债权额
姚老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方式采用的是双重标准,也就是人数与债权额的标准,这样有利于小额债权人对大债权人滥用权利进行制约,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为了获得小债权人的同意而在重整计划上提供使各债权人都能满意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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