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同学

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中,效力待定是什么意思?

老师,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中,效力待定是什么意思呢?不是说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了就不得对抗他吗,为啥所有权人还要追认或拒绝追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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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晨同学 的提问 2020-06-12 17:39:43 阅读464

晨&玉质同学,你好,关于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中,效力待定是什么意思?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效力待定是这个时候效力还没生效,可能生效,也可能不生效。不对抗,是不针对善意第三人。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追认后才生效。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够帮助到你!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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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白同学
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与无权处分 的善意取得
彭老师
所有权一定是要保护的,不管是谁有什么的所有权。
这里的问题不是谁的所有权应该得到保护,而是谁取得了所有权。
《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指的是债权合同的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标的物交付(转移占有)或者登记了,那么,只要受让人是善意无过失的,那么受让人就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这里面,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他物权)只能依照侵权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是损害赔偿,但不能追及致物的所在要求返还,因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和终局地取得了对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已经丧失了对物的权利,因而不能通过物上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吖同学
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出让标的物。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然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中包括无权处分的行为。怎么区分呢?
周老师
我认为无权处分的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赋予了权利人以追认全和拒绝权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同时《物权法》基于维护交易稳定与安全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看成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即如果行为既符合无权处分,但同时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就可以此为抗辩,权利人就不能再行使权利否认无权处分人行为的效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权利人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以此保护权利人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我是这样认为的,有不对的地方希望指正~~
D同学
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具有什么效力,无效还是有效
沈老师
效力待定。但是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

  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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