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同学

根据会计《物权法》,这两句话是否有矛盾?

看了大多数人都对“没有头处分权的人转让其占有的汽车,该汽车已经交付,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但尚未登记的,汽车的主人(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有疑问。然而教材第54页提到,转让人将《物权法》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这两句话没有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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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暖同学 的提问 2017-06-25 19:53:25 阅读447

暖玉笙烟同学,你好,关于根据会计《物权法》,这两句话是否有矛盾?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你是没有看到其他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两条结合在一起,就会得出,原来如果登记了,那么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了。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会计,会计法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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