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同学
2017年教材,35页最后一行,“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这句话的意思是?请老师给解释一下
展开益西措同学,你好,关于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如何理解?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6个月,如果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那么在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只要中止的事由不消失,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一直中止下去,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
比如说,侵害行为于2001年1月1日发生,权利人于2002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003年11月1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计算,那么,只要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消失,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一直中止到2021年1月1日,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权益,诉讼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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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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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被动稀释从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说明已经跨界,差额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盈余公积算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