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同学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不是丙公司记载,所以丙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吗?

这是2017年的一道真题。轻一给的答案是这样的: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丁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丙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我的答案是: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根据相关规定,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情形的,不影响其后手背书行为的效力。本题中,虽然丁公司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可以对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丙公司并未做出该记载,因此丙公司仍应对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我的思路是觉得,这个问针对的是丙公司,而不是丁公司,所以一上来我想表明的就是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会影响其后手的背书行为的效力,庚公司是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然后再讲是丁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不是丙公司记载,所以丙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这样写可以吗?其实主要是我不知道丙公司是出于什么具体原因拒绝付款,所以两个点都写了,但是第二个点写的不是特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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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孙同学 的提问 2018-09-05 12:52:25 阅读380

孙智@hallelujah同学,你好,关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不是丙公司记载,所以丙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吗?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你这样写是可以的。加油!

以上是关于发票,票据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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