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同学

什么情况专票上的税额收购方可以用于抵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老师这句话不是很理解,能用举例子的方式表述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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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红同学 的提问 2020-11-27 14:34:26 阅读510

红红同学,你好,关于什么情况专票上的税额收购方可以用于抵税?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1好比你出售一个二手固定资产,出售价款200万。选择减税政策的开具普票,涉及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200/(1+3%)*2%

2如果客户要求开具专票才会收购,那么企业为了及时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放弃减税增值开具专票,产生的增值税

200/(1+3%)*3%

两者的计算过程差异得到的税额不同。选择减税政策不得开具专票,因为不纳税。发生纳税放弃减税才可开具专票。此时,专票上的税额收购方可以用于抵税。

望同学理解

以上是关于税,税额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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