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学

我觉得企业注册地申报的不对,应该按照200÷1.03×0.03预交税款吗?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又涉及分包款,比如甲是发包方,施工合同额200万元,乙是总承包方,丙分包乙企业50万劳务,那么乙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按照书上所说应该是(200-50)/1.03×0.03,在企业注册地申报税款也是这个金额,我觉得企业注册地申报的不对,应该按照200÷1.03×0.03预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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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A同学 的提问 2020-11-29 11:19:16 阅读448

A同学,你好,关于我觉得企业注册地申报的不对,应该按照200÷1.03×0.03预交税款吗?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时=(承包款-分包款)/1.03*0.03,在注册地申报时不用再补税了。

祝同学逢考必过。继续加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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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学:

我还是认为不对,施工合同额是200万,乙方要对着甲方开具200万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才会拨200万工程款,不是吗?丙方对着乙方开具50万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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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学,你好,关于我觉得企业注册地申报的不对,应该按照200÷1.03×0.03预交税款吗? 我的回答如下

首先对于乙来说是选择简易计征,选择简易计征的原因是丙一般是针对于这笔分包款来说是不能给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会造成税负很高,所以乙应纳税额可以选择差额计征  =差额/1.03*0.03;乙是会给甲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针对于乙本身纳税可以选择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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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学:

那就是乙方对甲方开具200万发票采用差额征收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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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学,你好,关于我觉得企业注册地申报的不对,应该按照200÷1.03×0.03预交税款吗? 我的回答如下

乙对甲开票还是按照200万元开具200/1.03*0.03,乙选择差额交税,另外50万元的分包款由丙计算缴纳税务机关,这是一个三方关系哟~

老师这样讲解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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