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
补价不在合同标的资产中体现,所以不计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中。
继续加油噢~
展开段同学: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贴印花。 所以应该算上补价啊,不是吗?
展开段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
本题合同标的资产分别是200万和150万,不包含补价的呢。
继续加油噢~
展开段同学:
这道题的差价3万就可以计入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为什么? 和上面那个题什么区别?
展开段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
这类的问题,按照如下总结做题:
如果换进的货物价格没有明确给出来,只给了换出货物的价格与差价,那么我们就自行计算出换进货物的价格。所以在此我们只需要明确换出货物和换进货物它们各自分别的价格,然后将两者相加一起来计税。老师在此为您总结以下这类题目的解题方法:
以货换货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卖又买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买、卖合计金额计税贴花。所以以物易物合同,就相当于卖出去自己一批货物(换出去的货物),同时又买进了一批货物(换进来的货物),这两项行为的卖价与买价的合计确定出来就可以计算印花税了。这种合同下,一般出题模式是:
(1)“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换合同,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价值53万元的B货物,甲补差价3万元”,这就是“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价值53万元的B货物”,换进货物与换出货物的各自金额很明确,直接计算就可以了,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50+53);
(2)“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换合同,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的B货物,甲补差价3万元”,乙的B货物价格没给出来我们要计算,因为是甲补差价3万元,那么乙的货物价值就是53万元了。这就意味着是“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价值53万元的B货物”,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50+(50+3)]=(50+53)。
(3)“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换合同,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的B货物,乙补差价3万元”,乙的B货物价格没给出来我们要计算,因为是乙补差价3万元,那么乙的货物价值就是47万元了。这就意味着是“甲以价值50万元的A货物交换乙价值47万元的B货物”,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50+(50-3)]=(50+47)。
您再理解一下,
继续加油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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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是按照物资或者产品的账面价值计入在建工程中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这个问题和刚才那个一样,刚才那个题目老师给你回答了,你可以先看一下,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提出的哦。祝你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