绚同学

甲和乙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为妻担保,为约定保证责任,也没约定保证顺序。乙把动产和不动产去做了抵押登记。

甲和乙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为妻担保,为约定保证责任,也没约定保证顺序。乙把动产和不动产去做了抵押登记。后来乙把不动产租给丙,并书面告知丙有抵押的情况。丙还租。然后有一个动产被丁依法留置,一个被戊支付合理对价购买。出借人甲将这几个人都告上法庭,。保证人提出甲应先追抵押权,并且提出先诉抗辩权.1.保证人提出的对不对,为啥?2.丁留置东西合不合规定为啥3.戊付了合理对价,切善意,他抗辩对不对,为啥4.丙被赶走,丙应不应该找乙的责任,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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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绚同学 的提问 2019-09-08 07:27:22 阅读431

绚丽的多彩生活同学,你好,关于甲和乙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为妻担保,为约定保证责任,也没约定保证顺序。乙把动产和不动产去做了抵押登记。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针对同学的提问,老师再画关系图时,有几点疑问,想问下:

1、这个丙为妻担保,他的妻子指的是乙吗?

2、这个丙租了不动产之后,戊才把这个不动产购买了吗?

 


以上是关于基础,法律基础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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绚同学:

不是妻子,打错字了,是为其担保这丙是抵押之后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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绚丽的多彩生活同学,你好,关于甲和乙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为妻担保,为约定保证责任,也没约定保证顺序。乙把动产和不动产去做了抵押登记。 我的回答如下

哦哦,好的。

1、保证人提出的对,因为债务人乙对甲提供了物保,有物保那么到期不能还债,先行使这个物保。

2、丁留置东西符合规定,因为是依法留置的,另外,留置权是法定担保权,他的效力是大于登记的抵押权的。

3、戊付了合理对价,且善意,他抗辩不对。因为只要依法设定了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无论房屋怎样转让,抵押权人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障、并且有权就房屋优先实现抵押权。除非戊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丙是在抵押权发生之后才租的房子,并且丙知道具体情况,所以不能找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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