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学
税法讲义里说新法优于旧法,然后后面还有一个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这两点是不是有矛盾,如果新法是实体法,那到底是从新还是从旧呢?有一道题就是说2019年6月对一家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发现2018年6月注册公司时,这个公司按注册资金万5缴纳了印花税,然后被告知可以去退税,问这是遵循什么原则。我不知道这题的背景,到底是说的万5是现在的要求,还是以前的要求?根据前述两个适用原则,怎么理解这个题?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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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你好~
新法优于旧法与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这两个原则是不矛盾的哈,理清层次即可掌握这两个原则。
1.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重在强调时间。同学一定很清楚法不溯及既往,新法生效之后对于行为人在新法生效之前做出的行为,不得采用新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旧法的规定。这是因为行为人在过去的时间点做出该行为时,是基于法律的公信力,是依赖当时实行的法律相关规定做出的,为了保障行为人的信赖利益,不得对行为人过去的行为适用新法;针对行为人在新法生效之后做出的行为,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旧法的规定。这是为了避免因法律修订造成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疑问,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所以说,新法优于旧法强调新法生效的时间点和行为人做出行为的时间点;
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则是强调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CPA税法中,实体法指的是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实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程序法指的是税款征纳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实体从旧、程序从新针对的都是行为人在新法生效之前做出的行为,因为实体法规范的是行为人的权利义务本身,为了保障法律的公信力,实体法必然不能溯及既往;而程序法规范的是税款征收和税收管理等程序方面,举个例子,如果某家公司欠缴税款本来应当由地税局征缴,但当税务局发现该企业欠缴税款时国地税已经合并,那么虽然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但是因为地税局已经不存在,而又属于程序问题也即税款征收问题,那么应当由合并该主管地税局的国税局负责征缴所欠税款。
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继续加油吧,成功的路上从不拥挤,因为坚持的人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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