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相关规定,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指:
(a)提供有效凭证;
(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
(3)实报实销的探亲费:
(a) 交通费凭证;
(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
(c)1年内不超过2次。
(4)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
(a)实报实销;
(b)语言培训费: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
(c) 子女教育费补贴: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清单;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50%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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