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须知的银行卡知识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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