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近期,不少小微企业业主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咨询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8月9日,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经信委主任闫凌。
闫凌表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指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指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不是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闫凌解释,为了更好地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4年第23号公告,公告规定:(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记者阎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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