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一般发生在土地使用证办理之后,由建设单位向政府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在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缴纳。
 
  问:土地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着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问: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节假日顺延和扣除是怎么规定的?
 
  答:契税方面: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耕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9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