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宣传资料(一)
        一、什么是税收?
  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政治和经济职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并且有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特点。
 
  二、税收有什么作用?
  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积累资金,为维护国家政权生存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二是税收作为掌握在国家政府手中的重要经济扛杆,可以通过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实现对经济的广泛调节和发展。税收与财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税收是行使财政只能的重要工具。财政借助税收这一工具与国民收入这部分的分配和再分配。近几年全国财政收入中的95%以上来自税收。
 
  三、税与费有什么区别?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是由代表政府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征收,而费则是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如市场管理费、工商登记等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
 
  (2)性质不同。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收取的是税,税款一经上缴国库,就归国家所有,不在直接返还纳税人;而费则是遵循有偿的原则,即它是以收费部门为交费者提供某种服务为前提的。如养路费、工本费、手续费和市场管理费用等。
 
  (3)使用原则不同。税收是国家统一支配,通过国家预算支出用于社会各方的需要;而费则是专款专用或收抵支,以弥补本身业务的不足。
 
  四、我区目前开征了那些税?
  目前我区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税法宣传资料(二)
  纳税的基本情况和法律责任
 
  一、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官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办理纳税申报期限和地点;我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内申报纳税,由纳税人于月终后十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超过期限的根据征管法六十二规定的规定2000元以下罚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下。
 
  三、纳税人购领发票、使用发票和保管发票;纳税人领购发票统一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发票。纳税人购领的发票,只限于自己使用,并且填写不得超过申请的经营范围,不得赠送、转让、借卖以及为其他或者个人代开,更不得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纳税人发生停业或注销变更时,未使用完的发票向原税务机关缴销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官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七、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纳税人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对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十一、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纳税人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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