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中银绒业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把握市场机遇,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按计划推进,使项目尽快达产并实现收益,同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2014年9月25日中绒集团与公司签署了《资金支持框架协议》,对资金支持事项具体约定如下:
1、为支持公司新项目建设以及公司业务发展,中绒集团同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3亿元的资金支持,具体实施方式包括通过委托贷款或其他合法方式。
2、双方确定,资金支持期限1年,资金支持的具体实施时间、支持金额、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及其他具体实施条款将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由双方根据相关情况另行约定。根据乙方项目实施进展所需资金情况分批到账。利息拟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在上述期限内,公司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提前还款,以实际资金使用期限支付利息。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1、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关联董事马生国、马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项关联交易的议案。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中绒集团通过委托贷款或其他合法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同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2、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业经中银绒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3、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绒集团提供资金支持的成本不高于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未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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