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单位的款项,是公司为购货而发生的债权,收回该债权是以收到所购货物为条件的,因此,预付账款一般不应提取坏账准备。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的预付账款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公司不得将不符合预付账款条件的付出款项计入预付账款,也不得将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变相转入预付账款。公司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注册会计师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对预付账款的真实性予以充分的关注。
法规依据: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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