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印发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办法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局在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项目概算应专项列明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费用;对中介机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先听民意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举债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据《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据悉,超过项目总投资20%(含20%)且超过总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调整,应当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局在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估。
 
  在项目概算方面,其编制和审查的依据是国家和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并应专项列明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费用。原则上,概算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经批复后的项目概算作为控制投资和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财政性资金预算的依据。如果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不含10%)且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不含500万元),交通项目增加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不含5000万元),由市发改局审批;对交通项目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其他项目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经市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责任人姓名应公示在项目显著位置
 
  据悉,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例如,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预算追加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者超过总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关部门应通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列入审计项目重点库。
 
  另外,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中介机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办法》提出,行业主管部门须建立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行黑名单制度。据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未按行业业务规范开展工作,所提供的咨询评估、设计、勘探、监理等成果或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中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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