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谨慎

  随着企业工商登记年审程序的简化,越来越多的市民想着成立自己的企业,然而在对待企业债务,却有不同的理解。对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只有公司资产与投资者个人资产无法区分时,投资者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欠债投资者承担清偿责任
  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是经工商登记的经营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等的有限公司。而兴业县龙安某纸厂是经工商登记的经销各种生活用纸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某,张某是兴业县龙安某纸厂雇请的工作人员。
  2013年3月15日,兴业县龙安某纸厂因生产需要,向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电器、电缆等货物。2013年4月11日,兴业县龙安某纸厂又因同样的原因,向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订购电器、电缆。签约后,双方依约履行。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供货后,兴业县龙安某纸厂也支付了大部分货款,然而,还有两笔货款合计31835元没有支付给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其中一笔2035元的未付款销售单由投资人陈某签收,另一笔29800元未付款销售单则由兴业县龙安某纸厂的雇员张某签收。就是这两笔货物,双方起了争执。最后,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把兴业县龙安某纸厂、投资人陈某和雇员张某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兴业县龙安某纸厂应支付货款31835元给原告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陈某对上述*9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玉林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
  审理法官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兴业县龙安某纸厂的投资人,其应对被告兴业县龙安某纸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张某只为被告兴业县龙安某纸厂的一个雇工,其签收货物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