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范外商在华设立合伙企业
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答问时表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该办法作为《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于2009年11月25日公布,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9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本办法是《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作为《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在《合伙企业法》的框架内,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规定。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条件、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事项,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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