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也称股东全会或股东会,是股份公司法定必备的,并由全体股东组成的*6权力机构。
 
  从作用上看,股东大会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行使其权力的场所和工具。因为股份公司是以股东的财产投资为基础而设立的,股东因此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作为所有者,他能依法就其有权表决的问题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某项重大决策。但是,股东又不可能全部直接参加管理,他们的权力只能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如果股东过多,可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参与公司有关事宜决议的表决和选举公司董事会来实现。
 
  从权限、地位上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6权力机关,拥有决定公司最重要事项的权限,并拥有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和其他机关成员,罢免有关成员、追究机关和成员责任的权限。
 
  从性质上来看,股东大会仅仅是一个权力机关,按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的运转和发展,它不是代表机关,对外不能代表公司,也不是执行机关,对内不执行业务。
 
  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和罢免董事;
  (3)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4)修改公司章程;
  (5)审查董事会提出的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6)审查董事会所造具的会计表册;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股本、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件作出决议;
  (8)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关于股东大会还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股东大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之后一年期限内召开。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议。临时会议的内容,即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问题可通过临时会议来讨论解决,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2)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3)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9,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