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向区(分)局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名人名言:生命的用途并不在长短而在我们怎样利用它。许多人活的日子并不多,却活了很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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