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进行税务安排。本文对其中两个业务问题分析如下。
 
  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六条规定,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9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规定本通知除第三条规定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上述两个文件,为公路客运企业在“营改增”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了筹划依据。企业可以通过预测未来年度客运收入、可抵扣进项税等因素,测算其增值税税负,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
 
  名人名言:生死本是一条线上的东西。生是奋斗,死是休息。生是活跃,死是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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