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性。可比性原则是指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个原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同一企业在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资料的计算和处理方法应前后一致。这是因为对同一类会计事项,可能有几种不同的计算和处理方法,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和处理同一类会计事项,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这就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会计指标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会前后缺乏可比性。这就要求企业结合本身具体情况选用一种方法后,就应始终一贯地使用下去,不宜时常变更。但这也只是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是绝对不能变动,如必须变动,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便于信息使用者分析、比较。另一方面是不同企业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样就能保证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提供的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能满足国家综合平衡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名人名言:生活不能没有理想。应当有健康的理想,发自内心的理想,来自本国人民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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