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各合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股权既可转让给合资企业的其他合营者,也可以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进行转让。合营者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根据上述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营者若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转让行为应获得其它合营者的同意。
  (2)其转让行为应报原批准成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合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合营者若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应优于向合营他方转让股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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