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9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6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12年版)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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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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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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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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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5%
3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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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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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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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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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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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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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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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鞭炮、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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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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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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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0.8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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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汽车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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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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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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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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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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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5%
9%
12%
25%
4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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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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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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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档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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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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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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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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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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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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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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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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