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积极探索对金融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2010年2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对保险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指引》,阐述了不受监管实体的类型和风险,明确了监管应当关注的重点,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了参考。
 
  《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通过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获取相关信息,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等,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办法》同时明确相关措施防范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维护行业安全稳定,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据悉,《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一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二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三是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五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险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
 
  此外,在监管方面,《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进入非保险业务领域应当履行的程序和应当满足的条件,明确了保险公司退出非保险业务领域的具体情形,建立了保险公司报送非保险子公司信息的统一报告机制。通过上述监管要求,不断健全对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监测机制,力争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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