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我省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的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地方一般财政预算。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并适当向中西部市县倾斜,专款专用,以达到切实改善我省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畅工程)、通达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乡镇客运站、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以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其他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预算编制、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与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相关补助标准,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范围和规模,结合我省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共同商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资金分配方案,并通知各市县交通、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后,省财政厅商交通运输厅将具体项目预算下达各项目市县财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并抄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按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由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全省省养公路路况、路网改造工程规划、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资金安排情况,核对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项目监管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地方财政部门为主。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当年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交通运输部计划申报程序组织项目的申报,并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本年度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并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及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使用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市县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级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调整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的,将暂缓下达次年预算。对项目实施与上报项目安排不符,或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安排和使用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或扣减次年专项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保障年度预算的执行。对于预算下达两年内不开工、三年内未完工,被国家收回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如需建设,建设资金由市县自筹解决),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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